[灌水浇花] 有关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部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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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浇花] 有关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部分资料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

2003年01月14日 14:20 《银行家》杂志

  成立的背景

  全球化过程中金融业变得更加自主和自由,也更容易进入海外市场,银行亏损的可能性更大。对这个问题的担忧使韩国国会在1995年12月29日通过了《存款人保护法案》,并在1996年6月1日成立了韩国存款保险公司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巩固存款保险制度,同时也为了建立一个更综合、更通畅的运作机制,1997年12月31日对《法案》进行了修订。接下来,1998年4月1日又把所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合并到KDIC中。相应地,KDIC对六类金融机构承担存款保险责任: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人银行、互助储蓄银行和信用社。

  运作机制

  政策委员会是KDIC的最高决策部门,负责对重大事件的研究和提出决策,政策委员会由九人组成,KDIC总裁是委员会的主席。指导委员会是KDIC的最高执行部门,由一名总裁、一名首席执行官、四名执行官和一名审计员组成。审计员可以在委员会会议上表达他的观点,但不能参与委员会的投票过程。截至2001年底,KDIC一共有7名官员、319名正式员工和379名合同员工。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费是用保险费率乘以以营业年度为基础的受存款保护的存款额(银行以季度为基础)。受存款保护的存款条目列在《存款人保护法案》第二条款第二段的小段中。这类存款的范围被限定在《DPA执行法令》所给出的定义之中。为金融部门制定的保险费率是依照《执行法令》第16条款产生的。

  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财务结构不合理,KDIC或金融监管委员会可以宣布这家机构破产。一家在保金融机构破产后,KDIC要对那些合适的存款人进行优先偿付,并对这家破产的机构采取处置措施。

  通过支持其他机构对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KDIC能在保护存款人的同时最小化其处置成本。特别地,存款保险公司会安排那些运行良好的在保金融机构进行并购交易,或者安排第三方收购破产或面临破产威胁的机构,或在合适的情况下收购上级金融控股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参与接管、兼并破产或面临破产威胁的机构或上级金融控股公司的一方可以根据净资本赤字向KDIC申请获得金融支持。

  当KDIC认为有必要判断一家破产或面临破产威胁的金融机构的状况时,它可以要求在保金融机构和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法案》控股相关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递交经营情况和相关资产的数据。根据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如果一家在保金融机构被发现濒临破产,KDIC可以进行更详细的调查,包括对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的深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如果KDIC发现存在可能导致在保风险事件的因素,它可以要求金融监管委员会对相关机构采取一定措施。

  危机后的改革

  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韩国金融体系经历了各种变革。当前,金融政策的制定和监管主要由金融经济部(MOFE)、金融监管委员会(FSC)、金融监管服务部(FSS)、韩国银行(BOK)来承担。其中MOFE负责全部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它有权提出新法案、建议修改相关金融法律。FSC和FSS负责实施金融政策、监管金融机构的运行、颁发或撤销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BOK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并管理全国的清算系统。

  上述这些部门在稳定金融市场中扮演着各自的角色,KDIC在维持这个体系的稳定性中也担当着重要的角色。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剧,为提高效率,提供存款保护安排以减少银行挤兑风险来稳定这个体系是很重要的。

  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政府主导的金融重组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金融危机之后就立即开始的金融业重组,重点放在减轻公司债务负担和恢复金融体系上。首先,处置那些不能存活的金融机构,同时向那些能存活的金融机构注入公有基金来减少系统性风险,并通过处置累积的债务来重建金融中介,另外,在按照国际标准建立监管体系以强化金融业的稳固性方面也做出了许多努力。接下来,通过减少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金融中介有所恢复,并为实体经济的恢复打下了基础。

  但这一时期国际原油价格急剧上涨,全球经济增长缓慢,在海外经济环境恶化之中,韩国实体经济增长速度也开始放缓。由于大宇集团的破产,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额外重组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随着贷款分类和提供贷款过程中前视标准的引入,有必要解决金融部门中潜在的债务问题。相应地,政府决定通过获得足够的补充公有基金来恢复市场信心,进而完成金融改革和稳定金融市场。2000年9月,政府获得价值40万亿韩元的补充公有基金,并开始了金融重组的第二阶段工作。

  第二阶段的改革重点放在两个方面:通过对潜在债务的早期处置,完成“硬件重组”;通过改善金融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来完成“软件重组”。这些努力产生了一定效果,包括租赁公司在内的610家金融机构被迫退出市场,这一数字大约占到总数的29%。到2001年底,在韩国营业的金融机构有1546家。

  2001年,KDIC继续帮助境况不好的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利用公有基金来进行存款偿付,处置不良贷款,提高流动性。这对金融中介和全国实体经济的恢复以及提高国际信用等级都很有帮助。

  2000年底《公有基金失察特别法案》颁布之后,KDIC在提供公有基金支持时开始严格遵守成本最小化原则,通过与破产金融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MOU)并监视其遵守情况来强化监管职能。此外,还对那些导致相关金融机构破产的执行者和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调查以强化对公有基金的管理,帮助建立市场秩序。

  一个激励相容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范道德风险,降低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同时还能促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规范竞争。一旦产生金融危机,不可避免地要注入公有基金来处置过去累积的不良资产,同样地,金融危机一旦开始,注入公有基金来处理累积的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一般来说,恢复注入的基金是比较困难的。接下来,预防金融危机是最值得关注的。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监管应该集中在建立强有力的市场秩序、预防道德风险、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等方面。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消除存款人对潜在存款损失的担心,有效保护那些禁不起挤兑冲击的金融机构,最小化因金融机构破产而产生的外部效应来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持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但它同样会导致潜在的道德风险,这在保险业中尤为典型。在重组过程中,韩国政府意识到,在维护全国金融体系稳定性和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审慎水平方面,严格遵守损失共担和成本最小化原则至关重要。因此,对每位存款人只有5000万韩元的部分存款保护制度又被重新开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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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贴被 版主jacky3721 修改于 2003-1-26 16: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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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去想是否能够成功,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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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星男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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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6 16:45 | 只看该作者
干吗不把三个放在一起比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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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6 16:53 | 只看该作者
[回应 liz_sh:1781605]
是个好主意!
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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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6 16:54 | 只看该作者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

2003年01月14日 14:19 《银行家》杂志

  背景及职能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于1971年。根据《存款保险法》,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简称DICJ)紧接着于1971年7月1日正式成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初始资本金为4.5亿日元,其中,日本政府、日本央行和私人金融机构各出资1/3。此后,日本政府又于1996年7月出资50亿日元从房屋贷款管理公司(Housing Loan Administ
ration Corporation,简称HLAC)购买了其转出的不良房屋抵押贷款。现在,日本政府的资本金占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全部资本金的95%。

  自1977年以来,日本金融机构破产事件层出不穷,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主要运用两种方法来处理银行倒闭问题。第一种是偿付法,DICJ在最高限额内赔付存款金给存款人;第二种称为购买和接管法,DICJ找到一家愿意兼并倒闭银行的合作者来对银行进行重组,并由它接管倒闭银行的良性存款,DICJ通过对合作者提供资金援助来帮助倒闭银行顺利破产或者被兼并。

  当一家银行破产时,金融服务厅厅长将指派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银行的事务,在其管理期间要从普通资产中剥离出不良资产,然后将不良资产卖给DICJ下属的处置回收机构(Resolutions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简称RCC),而且破产管理人要找到愿意兼并倒闭银行的合作者来并购破产银行的良性资产。当找到一家这样的银行时,这个处置过程即告结束,破产管理人也因完成使命而告解职。如果长时间找不到这样的银行,破产银行的事务将暂时移交给DICJ在今年三月成立的一个下属机构——日本桥银行(the Bridge Bank of Japan)做短期管理,直到确定一家愿意并购破产银行的金融机构为止。DICJ通过对合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支持使其兼并或者接管问题金融机构来解决银行破产事件。去年,DICJ运用购买和接管法已经处置了两家银行、7家信用联盟和28家信用组合。

  综上所述,DICJ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归纳为四种:第一,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为储户设立安全网;第二,恢复金融机构的监管地位;第三,支持整理回购机构(RCC)的回购业务,追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后,将破产银行的不良债权予以资本化以及收购健全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

  设计方案和运行机制

  组织和人事营运委员会(the Policy Board)下属于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负责DICJ的重大营运决策,其成员包括营运委员(八名以内)及该机构之理事长、理事(原为一名,1998年改为四名),其中,营运委员由理事长自金融业务专家中挑选提名,经金融再生委员会及大藏大臣认可后任命,一般由日本银行协会联合会及其他金融机构团体代表担任,当前的营运委员会有8名成员。上面提到的四种业务分别由四个部门负责经营管理,截止到10月1日这四个部门的人员编制已达394人。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工作量很大,如追诉相关人员的经营责任和其他相关的专业业务等。DICJ有来自诸如财政部、法务省、警察厅、中央银行、政府金融机构和个人实体等各方的业务专家来完成这些工作。我们的监管当局是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厅,他们监管着DICJ的各项工作。

  会员资格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纳入存款保险制度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法》中规定的银行,《长期信用银行法》中规定的长期信用银行,信用组合,信用联盟,劳工银行以及那些信用联盟和信用组合所属的联邦银行等。《保险法》要求那些在日本设有主管机构的金融实体必须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所以那些没有在日本设立主管机构的外国银行可以免于加入。

  存款保险制度囊括了活期账户(current account),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而那些以外币和可转让存单形式存在的存款则不包括其中。当储户将钱存入银行时,在储户、投保银行和存款保险公司之间就自动生成与保险紧密相连的法律关系,保费将由投保银行支付给存款保险公司。

  保险限额(insurance coverage)及保险费按惯例,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存款保险制度都规定了保险限额以规避道德风险或将存款保险制度的经营风险降到最小。日本在1971年开始采用存款保险制度时,其保险限额为100万日元,到1974年就增至300万日元。自1986年,包括本息在内,存款保险限额增至1000万日元后,至今就稳定在该水平上。与以往通过并购破产银行的传统做法不同的是从1976年DICJ开始通过提供资金援助来解决银行破产问题。

  DICJ是在1992年第一次通过提供资金援助来解决银行破产问题的。然而,自此之后,银行破产事件逐年增加。因此,日本政府在2002年3月末从5年期临时计划的有限担保制度转为总体担保制度。2002年4月1日即统计出了有限担保总体规模的清单。10月初在东京,日本政府宣布他们将这个五年计划期又延长了两年。当前日本银行部门的状况已成为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如何加速处理银行的不良贷款以恢复日本经济的问题。在日本,绝大多数人都会通过使用银行存单、信用卡等与银行体制发生联系,因此保持公众对银行体制的信任对于金融制度非常重要。为了在政府对存款全部担保的情况下达到这个目的,日本政府已经开始考虑推行新型的存款账户。我们会同有关方面磋商后决定如何去做。

  保险费由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的营运委员会(PB)负责制定,而DICJ的营运委员会的意见需得到财政部和金融监督厅(Financial Supervisory Agency,简称FSA)的委员同意方可执行。保险费可由保险费率与上一个财年“合格存款”的总额相乘计算得出,其必须在下一个财年开始的三个月内支付。这则规定适用于纳入存款保险制度的所有金融机构。当前,DICJ将“合格”的存款分为“特殊存款”和“其他存款”两类。储蓄存款、当前存款(current deposit)和特殊的存款(specified deposits)都归类于“特殊存款”,而到期存款等则归类于“其他存款”。保费也会因存款所属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对于目前这个财年来说,“特殊存款”的保险费率为0.094%,而“其他存款”则为0.080%。从今年4月1日起,大部分存款将归类于“特殊存款”,只有少量存款将归类于“其它存款”。

  资本金营运资金来自于本国市场购买和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债券来筹集资金。2001年3月底,我们筹集的资金已将近20万亿日元,其中8000亿日元是在上一财年从债券市场上筹集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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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贴被 版主jacky3721 修改于 2003-1-26 16: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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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6 16:55 | 只看该作者
尼日利亚的存款保险实践

2003年01月14日 14:21 《银行家》杂志

  1988年第22号法案(修正案)的颁布使尼日利亚成为拥有存款保险体系国家联盟中的一员,该体系由成立于1989年的尼日利亚存款保险公司具体实施,为储户提供进一步的保护并为尼日利亚中央银行针对各执业银行减小风险的管理活动提供补充。它同时也被认为是一个有用的补充结构和手段,使政府在八十年代中期进行的结构调整计划中放松金融管制的政策得以顺利实施。1988年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做出建立尼日利亚存款保险公司的决定是由几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包括本国过去由银行倒闭带来的痛苦经历、别国存款保险体系的经验、银行业
的竞争、对有效监管/谨慎规范的需要和政府对银行支持政策的变革。

  职能及成果

  NDIC通过在金融机构破产时对存款人的保障支付,来确保银行业的稳定与公众信心,同时推进通过有效监督来提高银行运行的安全合理性。公司运行的主要职能包括存款保险、监督、被扣押银行的分解及清算。

  NDIC在被保险的金融机构破产时对存款人的保障支付最高限额为50000奈拉,在1988年相当于10860美元(或28.21倍的人均GDP)。2000年第四季度,这一限额被提高到100000奈拉。新的限额在2001年底相当于896美元(或2.82倍人均GDP)。

  在已关闭的被保金融机构的所有分支机构中,同一存款人的所有账户余额将被归并以决定最后的最高赔付额。NDIC可以对被保险存款的偿付请求进行直接支付或通过代理银行,也可转入另外的健康银行账户。一旦完成偿付,存款人对扩展偿付的所有权应完全交由存款保险公司。如果存款人在存款保险公司成为破产银行的指定清算人后十八个月内未提出偿付请求,将被等同于未受存款保险的储户。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款保险公司曾不断的延长最后期限,以使尽可能多的存款人得到偿付。

  存款保险公司也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察对被保险银行进行监督,通过监督来保护存款人。银行监督是存款保险体系的一个必要部分,用来降低破产的潜在风险,确保不安全和不健全的银行行为不至于完全得不到检查。它同时也提供必要的监察以保持银行系统的完整性,促进公众信心。在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时,NDIC与CBN(尼日利亚中央银行)共同分担责任,多年来它们各自发展了一套广泛而一致的合作咨询框架。存款保险公司还被授权向破产中和经营困难的银行提供财务与技术上的帮助,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公司的另一个核心功能就是银行清算。当NDIC和CBN发现用其他的危机处理方案成本都过高时,银行清算将是通常被采取的方案。清算过程是在CBN对破产银行的行业执照收回后再进行的,对储户的支付优先于所有的债权人。

  在NDIC的管理层顶端是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和政策。董事会由总统兼尼日利亚军队总司令直接任命。NDIC法案同时规定,一旦董事会被解散,荣誉财政部长应给公司指定一个管理委员会来行使临时董事会职能。NDIC的日常事务管理由主管/首席执行官(MD/CEO)负责,同时另有两名执行官予以协助。

  公司的结构主要是与其核心和辅助职能相适应的,由三个事业部以及各种下属部门构成:MD/CEO事业部以下包括公司发展部(CDD),公众事务部(PAU),内部稽核部(IAD)和法律部(LD)。财务与管理事务部以下包括管理,人力资本,财务和计算机服务部。运作事业部以下拥有非现场监督部,现场检查部,破产管理和清算部以及研究部。

  在已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各国中,其所有权存在三种形式:私人所有、公私合资和完全公有。尼日利亚存款保险制度是100%的由尼日利亚联邦政府所有,其股本由尼日利亚中央银行与联邦财政部门控制60%,尼日利亚存款保险有限公司控制40%。

  存款保险制度要求有充足的财务资源来满足其债务和运行成本,存款保险基金投资获得的盈利成为NDIC组织运作资金的来源,但投资范围仅限于政府安全领域。保险基金仅能用于在银行破产清算时支付存款人和解决面临破产银行的困难。

  存款保险制度于2001年12月末发挥了作用,该公司支付了大约32.9亿给33家被清算银行的存款人。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两家银行由于向法院提起对NDIC和CBN的诉讼,而被延迟清算。对投保存款人的赔付,尤其是33个倒闭银行的存款人的赔付,很长时间内坚定了存款人对国家银行系统的信心。

  鉴于银行危机的严重性和特殊性,数年来NDIC与CBN合作,成功地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如1989年接受10家银行的23亿汇票,强迫46家银行短期内纠正行为,控制、管理、重组和出售一些危机银行。最终清算33家危机银行是一个最后但不可避免的选择。

  主要挑战

  NDIC面临的一个挑战是权力不够充分。对于处理各种情况的破产中与已破产银行,NDIC法令指明了不同的破产解决选择。可是,存款保险公司本可以更加主动,若不是一些限制性法令,公司可在特殊情况下处理陷入困境的银行。例如,有必要在控制和管理困境银行方面对公司授予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一旦业内发生困境,存款保险基金必然受到威胁,NDIC是金融系统中的惟一的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因而对于保护存款保险基金其肩负有特殊的责任。同时,对于NDIC,当破坏法律和一些谨慎的法规时得到CBN的批准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权力。国会正在考虑如何在现存法律中确定这些不充分之处,并进行修正。

  在尼日利亚,存款保险的概念和运作形式仍被人们与开始于1920年的早期传统保险业务,诸如火灾保险,海运保险,机动车保险,生命保险等所混淆。在传统保险业务中收取的保费是与被保险对象,如人、财产或组织内在可认识的风险大小相一致的。同时,参与与否也是基于自愿。这些对DIS来说就不适用了。由存款流动性产生的与债务相联系的风险,同传统保险合同中与偶然性相联系的风险有很大的不同。正是这种混淆导致了存款保险体系当前面临的困难。

  由于缺乏透明性和信息披露的匮乏,国家银行系统中一个主要的薄弱环节是监管上的不充分。比如,许多经营者热衷于不道德的交易,包括有意提供不能偿还的贷款从而破坏银行的安全健康性,没有经验的职员担当高级管理者,这些情况常常都还是混合出现的,产生严重的后果。在尼日利亚,清算时银行贷款的收回被许多因素所制约,包括:贷款人的偿还能力不够,使收回的可能很小;拖沓的法律程序;许多贷款的发放本来就不安全且涉及到欺诈行为。

  还有一个主要的挑战是关于世界范围内存款保险体系中的最佳运作方式,即如何从当前公司采取的统一费率法变更到随风险而调整的浮动费率方式。在浮动费率下,根据他们面临的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参与保险的银行被分成几种不同的类别。对各类别的制订的费率各不相同,健康银行支付的费率低,差的则高。目前,NDIC已经开始探索采取浮动费率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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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贴被 版主jacky3721 修改于 2003-1-26 16: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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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星男爵
滴答活跃份子
2003-1-26 17:05 | 只看该作者
[回应 jacky3721:1781642]
谢谢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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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6 17:13 | 只看该作者
[回应 liz_sh:178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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